Article 14

In force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条件和土地划拨或者出让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实无法同步建设或者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设置过渡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方便居民出行。建设单位对该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并听取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