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三)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养老机构。
(四)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五)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依托社区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
(六)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