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养老服务组织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对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养老服务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

对在养老服务组织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入职奖励或者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校和毕业五年内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