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政策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本地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