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申报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的,或者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未及时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