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或者超越范围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承租人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者租用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