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政府修建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以下适当的运营维护方式:
(一)委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二)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进行管理。
自建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