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违规倾倒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清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