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时,采取的执法手段、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身份(单位)信息、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停止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