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对示范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示范区开发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