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界线设立标牌,并予以公告。
核心区内,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登山、探险、宿营和生产经营活动。
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旅游以及驯化、繁育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