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