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在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做出记录;
(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三)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
(四)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五)对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立即应答,电梯轿厢照明、机房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七)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和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电梯安全相关信息,在消防电梯首层应当张贴醒目标志;
(八)电梯出现故障、停电、发生异常情况或者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
(九)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使用电梯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故障原因、反应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做出记录,并公示;
(十)配合电信运营企业完成电梯井道内通信网络的覆盖,不得阻挠通信设施的安装;
(十一)确定专人管理电梯钥匙,并记录钥匙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