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护保养;
(二)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人员至少一人,并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建立每部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置情况,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五)设置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确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六)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排维护保养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七)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经检查、复核和审核人员签字,形成自检记录报告;
(八)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终止电梯维护保养时,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维护保养后三日内,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