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人,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二)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及时落实电梯检验机构和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意见;

(三)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单位名称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并保持其完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设施和物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性能要求;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

(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

(七)确定、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

(九)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住宅电梯不得长期无故停用;

(十)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