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三)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四)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五)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