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三)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五)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