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猎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