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一)将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
(二)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辖区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综合治理项目作出治理决定或者决定停业、关闭;
(三)制定水污染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