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危害的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三)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

(四)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