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避开饮用水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
(三)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应当把水污染治理纳入项目内容。
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