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