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经过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提出意见。制定机关按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不再进行审查;制定机关未按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同意,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