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因特殊原因在三十日内不能提出审查意见的,经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