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审查建议后,由综合服务机构进行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报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报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向审查建议的提起人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