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学生的监护人教唆、纵容、包庇、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向前款规定的学生的监护人出具告诫书,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学生的监护人进行查访,监督其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
学生的监护人(家长)拒绝配合或者干扰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