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的,应依法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公共停车设施临时使用。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