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作为临时停车使用。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小区内部通道、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临时停车设施设置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由社区居委会就临时停车设施设置和收费问题征求业主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停车设施设置者按照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