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植物、荒漠植物、林下植物、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竹)材及其制品,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本条例所称的林业生产经营者包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的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构成危害或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的,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检疫性以及重大新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

本条例所称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条例所称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是指应用营林、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措施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疫木,是指感染松材线虫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