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防治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及时报告新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者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检疫或者违反规定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