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