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