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发生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建立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技术规程及时除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灾情蔓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除治救灾工作,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协助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