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船舶更新改造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燃料。

禁止机动船舶在领海、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机动船舶在港区、渔港水域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大气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