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对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要求等情况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级主要媒体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