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如实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