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鼓励和支持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