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红树林保护小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红树林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补种被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红树林树木,并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破坏的面积与同一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