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让红树林地。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用地、用海、用林审批手续。涉及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上的树木可以移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移植。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