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
(二)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三)在沿海潮间带、入海河口生长的红树林;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以及各种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自治区沿海潮间带和入海河口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