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农牧、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农牧民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