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