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Article 27In force自治区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