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垃圾废弃物,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清理;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向车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清理,并处二十元罚款;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依法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沿街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清理;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清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