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城市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享交通工具经营单位未及时清理废弃共享交通工具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