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以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