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表决通过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及个别任命后,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其宣誓仪式应当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其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命、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自治区和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兵团人大工作委员会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其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兵团和各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兵团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国家工作人员未在本次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有关的机关组织。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当场宣誓的,其宣誓仪式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由主任会议组织。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本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区行政公署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地区行政公署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