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规定的运行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客运站、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公共电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三)公共汽车客运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