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经营企业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三)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急救包、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七)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八)在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监督电话等;

(九)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十)设置广告不得覆盖站牌标识或者车辆运营标识,不得妨碍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出站观察视线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行驶安全视线,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十一)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经营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收回线路经营权、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