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收回线路经营权、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出现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暂停、终止经营情形时,经营企业可以暂停、终止经营。经营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经营前三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经营企业拟暂停、终止经营之日起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